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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公文写作] 用信函格式行文,发文字号有什么规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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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老秘 发表于 2013-4-29 08:52:0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
 
公文写作培训班
网友问题:9 j! {+ w/ F6 V2 Q  C$ [6 [

2 T* p/ X) X0 g8 n6 e; H0 O用信函格式行文,发文字号是不是一定要用××函〔2013〕×号,如果下发一般性通知,也用信函格式时,发文字号是不是可用××发〔2013〕×号,经常有一些单位上行文时,如请示也用信函格式,发文字号是不是可以用××呈〔2013〕×号,盼复,谢谢!* `1 [" k/ a# i4 q& E) P% c; 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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栾照钧解答:9 @4 }9 G$ j: B* @4 C/ \' 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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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信函格式行文,发文字号要用“××函〔2013〕×号”,这一点是肯定的。如果下发一般性通知而用信函格式时,发文字号也应当用“××函〔2013〕×号”,而不用“××发〔2013〕×号”,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行文就是这样做的。不过,一般机关如果发文数量不多,不必机械效仿,下发通知也可不用信函格式,发文字号则用“××发〔2013〕×号”。上行文不可以用信函格式,发文字号用“××呈〔2013〕×号”为宜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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